蜀道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
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各项情形,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人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2日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 (侯水平) | (方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