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至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青东商务区B座4层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铠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参会方式 | 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 代表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 | |
网络投票 | 股东 | 23 | 44,073,231 | 14.2896% |
中小股东 | 19 | 6,017,404 | 1.9510% | |
现场参会 | 股东 | 6 | 30,945,551 | 10.0333% |
中小股东 | 3 | 6,800 | 0.0022% | |
合计 | 股东 | 29 | 75,018,782 | 24.3228% |
中小股东 | 22 | 6,024,204 | 1.9532% |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参与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29,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反对2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2%;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5,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394%;反对2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95%;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亦鸣律师、韩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