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3  先进数通(30054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3-067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5号),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批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79,25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8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037,745.7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962,254.1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23]第1-0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体科技金融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元)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11050186360000001448基于云原生的金融开发效能平台及应用解决方案79,883,000.00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324673935375数据资产运营管理和应用工作平台60,227,000.00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体科技金融支行010900251610707数据治理智能洞察平台及补充流动资金等106,889,999.88
合计:246,999,999.88

注:1、上表合计金额246,999,999.88元与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9.88元之间差异为保荐机构扣除的部分发行保荐费用3,000,000.00元;

2、序号3账户所涉金额包含数据治理智能洞察平台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36,867,000.00元,补充流动资金67,985,254.14元及预先由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的部分发行费用2,037,745.74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3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体科技金融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基于云原生的金融开发效能平台及应用解决方案、数据资产运营管理和应用工作平台、数据治理智能洞察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庞家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1-00054号)。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