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具体范围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暨承诺书(见附件一)、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相关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采取上述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暨承诺书附件二: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三: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
附件一: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暨承诺书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1、内幕信息类别:
2、内幕信息存续时间:自知晓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内容公开披露
3、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4、其他信息: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共同遵守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本承诺书包含上述人员。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情况
本人在此承诺:
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先进数通(SZ.300541)股票、不泄露或打听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买卖先进数通(SZ.300541)股票。
如违反上条承诺,本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如因违反承诺对先进数通(SZ.300541)造成声誉或财产等任何损失愿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签名:
承诺时间:
姓名 | 任职单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身份证件号码 | 关系类型 |
附件二: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标注为必填项。
2. 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其他人员、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
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3. 填报关系类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其他。
4.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5.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
6. 填报所属单位类别,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
7. 填报各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8.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决策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