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8-26  先进数通(300541)公司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 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传递、审核及披露 流程。

第三十条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部门(含各子公司) 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 件,提交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后应 当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 格式要求组织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 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信息 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办理信息披露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定本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件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时,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条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四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相 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节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制度规定的未公开信息。在该等信息公开前,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该等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负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 体发布信息时,应防止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五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 度》执行。

第六节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于当日盘后向深交所报送规 定的文件。

第六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批准,见第三十一条;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在公司网站、微博、公众号、抖音等渠道对外发布的一般信息,由各主管部 门经办人员编制,并指定发布渠道;各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发布流程申请发布;主 管部门领导、市场营销部领导、风险管理部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市场营 销部按渠道对外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投资者、分析师、中介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座 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以及建议、 意见、回复(如有)等。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 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问询。

第九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理。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三)除公司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下发的文件、函件、通知等及公司的报告、回复等。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书面申请要求,并载明需查阅、复制 的材料清单并说明目的。

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调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 公司应当立即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节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

第七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向各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子公司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节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披露年报信息且发生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按照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该项披露信息的分管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根据《公司章程》,该披露信 息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责任追究;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会负责责任追究,并对责任追究结果的决议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三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 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总经理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 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八十六条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七条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形。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九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当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公司提 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 查、调查。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