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张燕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燕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余克俭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余克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辛亮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辛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魏峰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魏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波涛
何明
陈波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