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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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审查、
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方式是定期会议决议、临时会议决议或传阅资料的方
式。
第二章 工作规程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讨论审计范畴及有关审计
责任,协商确认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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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后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九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
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证监局。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审计部门负
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
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并根据要求报送北京证监局。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正式披露前,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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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