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4  联得装备(300545)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或“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联得装备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俊清、郝智明
联系电话021-2315 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300545
注册资本177,743,778.0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溪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1号L栋1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溪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1号L栋101
法定代表人聂泉
实际控制人聂泉
董事会秘书刘雨晴
联系电话0755-3368 78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方投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保荐代表人为郁建、刘俊清,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刘俊清、郝智明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俊清郝智明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