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帝科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帝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雄帝科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平安证券对雄帝科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甘露、杨惠元 |
联系电话 | 0755-22625740 |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5年4月3日 |
证券代码 | 300546 |
上市时间 | 2016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18,552.4691万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901-2902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901-2902 |
法定代表人 | 高晶 |
实际控制人 | 高晶、郑嵩 |
董事会秘书 | 郭永洪 |
联系电话 | 0755-8330927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4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雄帝科技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甘露女士、王志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因王志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委派杨惠元先生接替王志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
报告事项 | 说明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6月23日,因平安证券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采取暂停平安证券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至9月22日。保荐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其他重大事项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雄帝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雄帝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 露 杨惠元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