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均含本数)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30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最低成交价为23.27元/股,最高成交价为25.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9,436,37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0月23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258万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