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
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
则。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际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
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十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
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30%时,由董事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进行对外公告。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
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
性和必要性的意见。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第二十五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
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
关会计记录和账薄。第二十七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有关部门应及
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三十二条公司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告并披露。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除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市
规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