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3-29  博创科技(300548)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3号)批复,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2,576,13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7.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58.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677.58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4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泰君安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江煌、彭成浩
联系电话021-2318773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48.SZ
注册资本286,582,738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1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
实际控制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冠宁
联系电话86-573-825858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3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博创科技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2022年12月,因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需要,公司聘请海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江煌、郑丽芳接替国泰君安证券的谢良宁、陈海庭继续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江煌、郑丽芳。 2、2024年2月,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郑丽芳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彭成浩接替郑丽芳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江煌、彭成浩。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28,239.99万元。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江煌彭成浩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