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鳌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科技”)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2023]6号《关于对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6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健全,股票池管理不完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二是人员管理不规范。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人员管理与业务规模不匹配,大量直接从事营销、客服等工作的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且部分为劳务派遣人员或实习生。三是直播业务推广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部分直播内容未留痕,且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四是业务推广、协议签订及服务提供环节执业不规范。展业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和暗示收益行为;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充分说明依据,未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内容;服务协议未明确证券投资顾问职责和禁止行为。五是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业务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更未按规定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第四条、第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你公司暂停新增客户 6 个月,于暂停结束后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和东高科技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相关要求,深入开展整改,严肃内部问责,规范运作。
2、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排查,切实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同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