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鳌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崇军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作为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原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11月20日,你持有古整科技38.26%的股份,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你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17,815,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并于2023年3月24日当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年3月27日,你向质权人协议转让对其质押的证券21,665,308股,导致你持股变动比例为6.37%。你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于2023年5月19日起不担任公司董事,2023年8月1日和11日,因司法拍卖,导致你离职后半年内累计减持620万股,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陈崇军先生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