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鳌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25  古鳌科技(300551)公司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鳌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379号)《关于对上海古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崇军、李瑞明、田青、侯耀奇、姜小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14日,古鳌科技披露收购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1%股权(后迁址广东并更名为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高科技”)的公告。2022年以来,东高科技工商登记信息中变更了名称、住所和法人。但东高科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至今未完成法人信息变更,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古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崇军对古鳌科技2022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时任总经理李瑞明对古鳌科技2022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董事会秘书田青对古鳌科技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董事长侯耀奇对古鳌科技2023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侯耀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古鳌科技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姜小丹对古鳌科技2023年年报未完整、准确披露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姜小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尽快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