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集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杭立俊 | 联系电话:010-63210835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奇 | 联系电话:010-63210852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0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1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其他承诺: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是 | 不适用 |
第二大股东崔学军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 | 是 | 不适用 |
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 ||
第二大股东崔学军其他承诺: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 是 | 不适用 |
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翟军;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肖亮其他承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是 | 不适用 |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肖亮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肖亮其他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 是 | 不适用 |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 是 | 不适用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UBSAG、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爱立、霍建勋、郭伟松、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 是 | 不适用 |
司、吕强股份减持承诺:自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 ||
崔学军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是 | 不适用 |
房颜明、肖亮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是 | 不适用 |
翟晓光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是 | 不适用 |
翟学军股份增持承诺: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1)2022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10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天津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2)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3)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
(4)2022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2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 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