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集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杭立俊 | 联系电话:010-63210835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奇 | 联系电话:010-63210852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其他承诺: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是 | 不适用 |
第二大股东崔学军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第二大股东崔学军其他承诺: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 是 | 不适用 |
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翟军;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其他承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是 | 不适用 |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其他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 是 | 不适用 |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崔学军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是 | 不适用 |
房颜明、肖亮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是 | 不适用 |
翟晓光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是 | 不适用 |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23年6月20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指出东北证券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资金来源审慎核查;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东北证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和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及处以罚款,对项目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具体情况详见东北证券于2023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054)。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 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