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资金成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我们认为上述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
3、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李寒松、党耀国、余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