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OA系统
(2)公示期间: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2日
(3)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