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19日13: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66号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办公楼报告厅。
3、投票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邹余耀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59,16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18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980,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304,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24,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980,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5%;反对216,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5%;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99%;反对216,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96%;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0%;反对21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9%;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27%;反对21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10%;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年产4100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规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9%;反对20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274%;反对20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93%;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思晔、单元森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