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10-22  三超新材(30055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8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大股东刘建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本公司股份11,093,5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9.71%)的大股东刘建勋先生计划在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42,1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刘建勋先生出具的《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名称:刘建勋

(二)大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建勋持有公司股份11,093,5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7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数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142,116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0%。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则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减持期间: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即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刘建勋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就其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转让方式

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0%。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6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刘建勋先生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未出现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刘建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刘建勋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决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二)股东刘建勋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机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股东刘建勋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股东刘建勋先生本次的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刘建勋先生出具的《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