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5号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6号)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2019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超硬)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江苏三超拟以19亿日元购买中村超硬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以3亿日元购买中村超硬持有的与金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2021年9月27日,江苏三超向中村超硬发送了《合同解除
告知函》,表示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实现销售,要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二是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账户均为一般账户,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2.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