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过户完成的公告
300554证券简称:三超新材公告编号:
2026-054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过户完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合一”)的通知,博达合一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股东邹余耀所持公司8,735,384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本次协议转让将进一步巩固博达合一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5年8月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余耀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刘建勋先生与博达合一、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新能”)签署《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邹余耀向博达合一转让所持有的公司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25%),刘建勋向博达合一转让所持有的公司4,2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72%)。
同日,博达合一分别与邹余耀、刘建勋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自第一期交割日起,邹余耀同意无条件地将其届时持有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含提名权、提案权,下同)全部放弃,直至第一期交割日起60个月届满且博达合一届时持股比例超过邹余耀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的合计持股比例
5%(公司总股本的5%)之日。自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或第二期交割日(以孰晚为准)起,邹余耀届时持有的50%股份的表决权予以恢复,剩余50%股份的表决权仍按照上述约定放弃。自第一期交割日起,刘建勋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届时持有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全部放弃,期限为永久。
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已于2025年11月21日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博达合一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柳敬麒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第一期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2026年6月18日及6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博达合一、博达新能与股东邹余耀分别签署了《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邹余耀向博达合一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8,735,3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5%,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52元,转让价款总额为214,191,615.6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7月3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6-049)。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于2026年7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二期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股份数量为8,735,3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5%,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余耀先生表决权比例为0。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变化如下:
单位:股
| 股东 | 第二期股份转让前 | 第二期股份转让后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 邹余耀 | 34,941,536 | 30.59% | - | 26,206,152 | 22.95% | - |
| 博达合一 | 10,250,000 | 8.97% | 8.97% | 18,985,384 | 16.62% | 16.62% |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相关股东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受让方博达合一承诺自本次受让的股份过户之日起,所持所有公司的股份锁定18个月(以下简称“限售期”),但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的除外。在限售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