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关于收到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回复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7-07  ST路通(300555)公司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回复函》 的公告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收到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管理人”)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管理人认为:(1)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仍为 《表决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行使主体,(2)贾清先生不享有单方解除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委托行为的权利。管理人表示其将继续根据《表决权委 托协议》及债权人会议决议履行管理人职责。

2、本次《回复函》系由管理人单方面发出,且管理人的主张与贾清先生的 主张相反。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等事宜, 贾清先生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争议。

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 事项对所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3、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管理人发 送给贾清先生,并抄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司的《回复函》((2026)华晟破管 字第55 号)。管理人主张,为维护华晟云城及其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

人将继续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债权人会议决议履行管理人职责。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 年5 月6 日,华晟云城与永新县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 海泽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贾清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贾清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2,550,600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6.28%)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华晟云城行使。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1 年5 月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争议的情况

公司此前已收到贾清先生发送给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并抄送给公司的 《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止行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贾清先生 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确认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华晟云 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表决权,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再享有任何 受托股东权利,继续行权无任何合同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7 月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主要股东要求解除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针对贾清先生的上述通知,2026 年7 月6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送给贾清 先生,并抄送余姚市人民法院和公司的《回复函》((2026)华晟破管字第55 号)。管理人回复如下:

1、华晟云城仍为《表决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行使主体。

2025 年7 月1 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281 破申13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晟云城的破产清算申请。华晟云城虽进入破产 程序,但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所约 定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行使主体并未因此发生变化,仍由华晟云城行使。

2、贾清先生不享有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委托行为的权利。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在你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你方 已将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华晟云城行使。华晟云城

有权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方式持续行使上市公司的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你方将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华晟云城行使,华 晟云城同意接受上述委托。在该协议中并未约定华晟云城需负担给付义务,且华 晟云城也具备可以切实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能力,因此华晟云城无需提供 任何担保措施。

华晟云城行使的表决权系你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全权委托的,你方 无权单方解除委托。

综上,为维护华晟云城及其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管理人将继续根据《表 决权委托协议》及债权人会议决议履行管理人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世春先生。

2、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

3、针对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事宜,贾清先生和管理人存在争议。

4、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尚存在不确定性。上 述事项对所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 的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发来的《回复函》 ((2026)华晟破管字第55 号)。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