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尚在上诉期,一审判 决是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收到无 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分别受理了许良才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案号:(2026)苏0211 民初8399 号),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案号:(2026)苏0211 民初839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5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50)。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许良才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2026 年7 月17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苏0211 民初83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良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 元,由原告许良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诉公司决议 撤销纠纷案件
2026 年7 月17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苏0211 民初83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 元,由原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两起案件一审均已判决公司胜诉,但都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均存 在不确定性。
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6)苏0211 民初8399 号《民事判决书》。
2、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6)苏0211 民初839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