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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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财务审计;
(三)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价;
(四)工程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
(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和任中审计);
(七)协助舞弊调查;
(八)各类专项审计调研及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 有权依法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二)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审计组成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组成员由审计部负责人选择决定和委派;
(三)有权现场审阅在审计范围内、与审计项目目标相关的政策决议、程序文件、报表记录等资料,必要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经营数据、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财务报告、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采购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信息等资料;以及销售合同、销售计划、方案、政策等资料;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债权债务证明;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或实物证据。
(四)有权实地察看、审查实物资产,并就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内控薄弱点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有权调整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有权组织召开公司、部门及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项目沟通会;有权列席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所召开的经营、管理、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八)有权签署或会签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
(九)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在接受外部检查或审计时,及时与公司审计部沟通外部审计情况,并书面报送审计结果;
(十一)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十二)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对违反公司制度,阻挠、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资源配置等因素,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审前准备、编制计划、现场审计、编写报告、审计总结、监督整改等,必要时审计部还应考虑增加后续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制定详细、
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部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发往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者实施时口头知会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审计工作,并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测试程序,通过规范途径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材料。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验证和评估,依据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实行分级、分段督导审核,以保障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按计划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审计部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地向恰当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同时,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建议和整改措施,报公司管理层进行最终的决策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不服的,可以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须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后,应对审计意见的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进和后续审计,以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行动计划进行整改。
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内容应涉及实施内部审计事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权利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审计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会议纪要、访谈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或证词等。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遵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审工作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对内审项目质量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对项目审计过程进行适时地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内部评价包括审计部对审计工作质量的自我评价,审计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工作绩效的持续评价,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工作质量的评价。外部评价由公司外部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人员,审
计部可以向公司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审计部可提请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管理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