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51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9月3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号公司1号楼1111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山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45,74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090,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0,65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620,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620,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20,69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70%;反对4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9%;弃权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88%;反对4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43%;弃权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6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9%;反对4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0%;弃权26,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40%;反对4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430%;弃权26,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95,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48%;反对4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0%;弃权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67%;反对4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430%;弃权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9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2%;反对44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6%;弃权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989%;反对44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107%;弃权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唐申秋、马玉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