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11月2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号公司1号楼1111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山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5,275,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090,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10,18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388,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388,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1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4%;反对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716%;反对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01,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8%;反对5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9%;弃权19,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78%;反对5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41%;弃权19,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唐申秋、李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