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1-30  贝达药业(300558)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9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情况。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及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