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9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7人,代表股份226,014,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81,147,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144,867,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171%。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2人,代表股份61,793,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66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864,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1%;反对1,05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74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000%;反对1,05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丁列明、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1,100,001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86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4%;反对1,05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74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007%;反对1,05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丁列明、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1,100,001股。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86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4%;反对1,05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74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007%;反对1,05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丁列明、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1,100,001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88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反对1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668,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72%;反对1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434,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3%;反对2,580,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8242%;反对2,580,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独立董事JIANGNAN CAI先生已就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通过在指定媒体的公告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在征集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投票权的委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