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2人,代表股份195,334,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81,463,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113,870,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01%。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7人,代表股份31,113,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4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5,248,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3%;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5,248,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3%;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5,250,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9,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7%;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5,250,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9,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7%;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50,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9,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7%;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48,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3%;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48,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3%;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48,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27,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42%;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部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40,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9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3,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19,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98%;反对9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99%;弃权3,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