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
经查,2024年1月25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16.5亿元至2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00万元至4,35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因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调整子公司营业利润、商誉减值等因素,预计公司净利润调减至-5,281.7万元,与业绩预告净利润下限相差8,181.7万元,公司净利润出现由盈转亏情形。
中富通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富通时任董事长陈融洁、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富通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富通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