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码:2024-06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0)。
2、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第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1,786,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16%,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447,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90%;
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3人,代表股份1,33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65,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7%;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0%;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7%;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3%。
提案2.00《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45,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1%;反对1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47%;反对1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2%;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2%。提案3.00《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权利涉及对外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15%;反对19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2%;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3%。
关联股东陈融洁、福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85,565,361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15%;反对19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2%;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刘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