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08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实施落地。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08月18日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3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昱波、周康、胡安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张昱波 周康 胡安杨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