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乐心医疗2024年公告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24-139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心医疗”)于2024年0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4年0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信托、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00万元。对外担保形式包括: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以质押产品、资产等进行担保。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3月26日及2024年04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心”)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合同》。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中山乐心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AAA7X
3、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路105号E区
4、注册资本:6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5年09月16日
6、法定代表人:欧高良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无线通信器材;软件开发和销售;研发:医疗器械;相关产品的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验活动)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为乐心医疗的全资子公司,乐心医疗持有其100%股权。
中山乐心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截至2024年06月30日 (未经审计)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7,668.82 | 35,827.80 |
负债总额 | 19,739.34 | 19,472.35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4,002.44 | 3,002.51 |
流动负债总额 | 18,544.75 | 18,424.07 |
净资产 | 17,929.48 | 16,355.46 |
2024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23年1-12月 (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19,414.47 | 38,995.00 |
利润总额 | 1,753.13 | 3,085.21 |
净利润 | 1,574.02 | 2,951.96 |
乐心医疗2024年公告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公告披露日,中山乐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乐心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合同》。公司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中山乐心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各方:
1、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保证人(乙方):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甲方和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4年09月24日至2025年09月2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
2、本合同第四条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乐心医疗2024年公告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0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4年0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533.4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9.16%。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