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乐心股份2026年公告证券代码:300562证券简称:乐心股份公告编号:2026-109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4、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伟潮先生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18日(星期五)
7、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401深圳市乐心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
乐心股份2026年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02人,代表股份72,261,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9,084,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3,17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51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3,44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65,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3,17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510%。
(3)公司部分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宋照旭律师和陈睿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2,146,994 | 99.8415% | 114,500 | 0.1585%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328,120 | 96.6740% | 114,500 | 3.3260%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 2.00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2,153,694 | 99.8508% | 107,800 | 0.1492%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334,820 | 96.8687% | 107,800 | 3.1313%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 3.00 | 《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2,128,894 | 99.8165% | 107,800 | 0.1492% | 24,800 | 0.0343%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310,020 | 96.1483% | 107,800 | 3.1313% | 24,800 | 0.7204% | 0 | 审议通过 |
1、本公告中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上述提案2.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表决事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宋照旭律师和陈睿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