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6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63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顾乃康、刘春城
日期: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