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1102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登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406,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其中2名股东亲自出席,1名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股份2,026,3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37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406,242股,占上市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总股份的3.0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026,3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37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5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2%;反对93,500股,占出席会议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2,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2%;反对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登志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26,277,42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2%;反对9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2,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2%;反对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登志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26,277,42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晏律师、孙亦涛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