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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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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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姚政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企业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2011年7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22年2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期间,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博敏电子非公开项目、第一创业非公开项目、赣能股份非公开项目、东凌粮油非公开项目、吉比特IPO项目、百利科技IPO项目、澜沧古茶IPO项目等项目的保荐工作,担任吉比特IPO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博敏电子2020年非公开项目、第一创业2019年非公开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贺玉龙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15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场主持或参与了德赛西威IPO、秋田微IPO、慧为智能IPO、恒驱电机精选层、英维克非公开、星源材质联主、正邦科技再融资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韩锦伟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期间参与了康达尔、九强生物、未名医药等项目的年审、IPO审计或并购审计;2014年11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场主持或参与了恒驱电机IPO项目工作、杉杉能源、宏景科技、德力凯等项目的股票发行或推荐挂牌工作,以及多家拟IPO公司的财务顾问及辅导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葛琦先生、沈宏杨先生、吴佳霖先生、吴岗先生、邹九零先生、郑伟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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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科信技术股票代码:300565注册资本:20,8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登志成立时间:2001年8月28日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互联网网址:http://www.szkexin.com.cn联系电话:0755-29893456-81300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光通信网络传输设备、接配线设备、无源光器件、有源光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信基站、电源产品、电量分路计量、不间断电源(UPS)及配电设备、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直流远供系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类系统设备及配套设备、通信电池、广播通讯类铁塔桅杆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射频器件、天线(不含限制项目)等无线网络覆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数据机房、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柜、PDU、数据通信设备、数据中心微模块系统、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配套产品及相关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安装服务;通信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运行维护;通信测试、监控、管理设备和通信施工工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通信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通信及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管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的设计、系统集成、实施与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设备、电子产品、广播电视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销售、安装、调试、维护、修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房精密空调设备、基站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柜、冷水机组、暖通及热泵设备、工业空调的设计、研发与销售、生产、安装、维修;锂电池、铅酸电池以及BMS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物联网云端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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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大数据和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平台的技术开发;物联网模组、物联网网关、物联网定位终端、智能井盖、智能门禁和安防系统软件、视频监控、智能家居网关等产品或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车载电子产品、车联网终端、GPS导航仪、智能车载设备、车载电子产品硬件及整机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智慧灯杆及智慧园区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与集成、销售、生产、安装、维修与运营;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持股比例(%) |
陈登志 | 境内自然人 | 26,277,420 | 12.63 |
李思禹 | 境内自然人 | 5,400,00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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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持股比例(%) |
曾宪琦 | 境内自然人 | 5,336,537 | 2.57 |
张锋峰 | 境内自然人 | 4,582,407 | 2.20 |
吴晓斌 | 境内自然人 | 4,393,300 | 2.11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2,252,074 | 1.08 |
云南众恒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2,026,135 | 0.97 |
潘宏宇 | 境内自然人 | 2,000,000 | 0.96 |
李俊佳 | 境内自然人 | 1,830,000 | 0.88 |
高海清 | 境内自然人 | 1,188,700 | 0.57 |
(四)历次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 37,504.71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 |
历次筹资情况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型 | 筹资净额(万元) |
2016年11月 | 首次公开发行 | 31,455.00 |
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
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 | 5,600.00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 46,436.65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 |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6月30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66,667.16 | 176,388.03 | 155,271.22 | 131,799.83 |
负债总额 | 120,230.51 | 122,712.24 | 99,231.31 | 63,920.85 |
股东权益 | 46,436.65 | 53,675.79 | 56,039.90 | 67,878.9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155.66 | 54,140.49 | 56,093.87 | 67,878.98 |
少数股东权益 | -719.01 | -464.69 | -53.96 | -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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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9,235.07 | 83,408.54 | 70,494.73 | 78,978.66 |
营业成本 | 24,257.63 | 61,904.22 | 56,856.56 | 57,004.54 |
营业利润 | -8,003.06 | -3,508.85 | -13,658.91 | 424.08 |
利润总额 | -8,004.38 | -3,540.15 | -13,660.40 | 1,420.23 |
净利润 | -6,804.85 | -2,343.73 | -12,068.17 | 1,242.4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550.53 | -1,332.29 | -12,014.21 | 1,242.43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20 | -2,413.11 | -14,005.89 | -3,088.3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50.46 | -16,129.07 | -37,821.61 | -14,708.2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28.71 | 26,628.90 | 45,244.04 | 13,209.04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3年 6月30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 | 0.82 | 0.94 | 0.96 | 1.33 | |
速动比率 | 0.52 | 0.67 | 0.75 | 1.13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47.37% | 52.07% | 46.78% | 46.92%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72.14% | 69.57% | 63.91% | 48.50% | |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39 | 3.08 | 1.84 | 2.39 | |
存货周转率(次) | 1.18 | 3.77 | 4.53 | 5.40 | |
每股净资产(元) | 2.23 | 2.58 | 2.69 | 3.26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 0.00 | -0.12 | -0.67 | -0.15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45 | 0.44 | -0.34 | -0.2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0.31 | -0.06 | -0.58 | 0.06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0.32 | -0.07 | -0.60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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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元) |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0.31 | -0.06 | -0.58 | 0.06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0.32 | -0.07 | -0.60 | -0.0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12.93% | -2.42% | -19.38% | 1.85%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13.02 | -2.48% | -20.25% | -0.64% |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信技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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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9月20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推荐。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2年10月26日,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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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科信技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科信技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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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科信技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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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未进行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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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陈登志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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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条件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金额为16,000.00万元,合计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6.66%,未超过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2,400,000股(含本数),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22年8月19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6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已超过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除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先生外,本次发行不存在由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或其管理人尚未完成备案或登记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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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除聘请国信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了咨询机构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国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咨询机构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书。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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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2022年7月,科信聚力投资建设的年产1GWh磷酸铁锂电池产线开始生产,目前尚处于客户拓展、产能爬坡的起步发展期。本次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新增2GWh磷酸铁锂电芯和系统组装生产线及相关配套产能,进一步扩充公司在储能领域的产能规模。由于目前公司对储能市场客户的开发仍处于持续拓展阶段,通过供应商认证的数量相对较少,新客户的获取与订单稳定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储能业务存在客户订单获取不足、订单执行能力不足等风险;另一方面,虽然储能整体市场需求广阔,但由于同行业多家厂商有新建产能计划或者转型做新能源业务,届时如果下游市场周期景气度发生变化,需求量未相应增加到与行业供给产能相匹配的规模,可能会出现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亦或出现公司管理不善、产品竞争力下降等情形,公司存在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其中“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效益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达产年 |
1 | 营业收入 | 166,14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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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成本 | 138,404.20 |
3 | 毛利率 | 16.70% |
4 | 净利润 | 9,198.10 |
5 | 净利润率 | 5.54% |
6 | 内部收益率(税后) | 13.17% |
7 | 投资回收期(税后) | 8.34年 |
“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预计毛利率为16.70%,内部收益率为
13.17%,低于储能行业类似项目的平均水平,整体预计较为谨慎。但在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宏观经济环境不利变化、产品市场竞争加剧、销售渠道开拓不畅、客户订单获取不足、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变化、技术进步等诸多风险,亦或是其他导致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销量不及预期的不可预计的因素出现,都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出现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或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3、研发及产业化失败的风险
伴随电化学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更新和产品迭代速度亦在加快。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及时研发并掌握相关技术,适时推出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亦或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产业化进度不及预期,都可能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和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面临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失败的风险。
4、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在项目选择时已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评估,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和机构规模等方面将发生较大变化,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5、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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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投项目投入运营后将相应大幅增加折旧摊销费用,本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预计每年会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3,756.77万元。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测算基础,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入预测,项目折旧摊销额在投资建设的第T+1至T+12年度,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影响如下:
项目 | T+1 | T+2 | T+3 | T+4至T+10 | T+11 | T+12 |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营业收入比重 | 0.06% | 1.74% | 1.66% | 1.51% | 1.49% | 0.29% |
根据上表量化分析可知,新增折旧占预计营业收入最高为1.74%,项目达产后,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营业收入比重为1.51%,对发行人短期内的经营业绩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未能达到预期,则可能使公司出现因折旧摊销费用大幅增加而导致未来经营业绩下降或亏损,甚至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风险。
6、经营业绩下滑及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9,235.07 | 83,408.54 | 70,494.73 | 78,978.66 |
营业成本 | 24,257.63 | 61,904.22 | 56,856.56 | 57,004.54 |
净利润 | -6,804.85 | -2,343.73 | -12,068.17 | 1,242.43 |
归母净利润 | -6,550.53 | -1,332.29 | -12,014.21 | 1,242.43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6,593.66 | -1,369.00 | -12,549.73 | -428.78 |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8,978.66万元、70,494.73万元、83,408.54万元和29,235.0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42.43万元、-12,068.17万元、-2,343.73万元和-6,804.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28.78万元、-12,549.73万元、-1,369.00万元和-6,593.66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续为负。
2021年度,受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原材料涨价、外汇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亏损。2022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有所好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亏损同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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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88.91%,但仍处于亏损状态。2023年1-6月,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电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利因素综合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出现下滑,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651.18%。未来公司经营业绩仍将面临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下游技术迭代、原材料涨价、外汇汇率波动、储能业务拓展不及预期、新增折旧摊销费用较大等风险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甚至持续亏损的风险。
7、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9,235.07 | 83,408.54 | 70,494.73 | 78,978.66 |
营业成本 | 24,257.63 | 61,904.22 | 56,856.56 | 57,004.54 |
综合毛利率 | 17.03% | 25.78% | 19.35% | 27.82% |
毛利率-剔除运费影响 | 17.96% | 27.36% | 21.57% | 27.82% |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82%、19.35%、25.78%和17.03%,剔除运费影响后,分别为27.82%、21.57%、27.36%和17.96%,有所波动。公司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结构、生产成本管控、员工薪酬水平以及产品销售定价转移成本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相关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下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8、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及汇兑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境外销售收入 | 7,212.10 | 50,452.56 | 37,936.18 | 31,193.95 |
营业收入 | 29,235.07 | 83,408.54 | 70,494.73 | 78,978.66 |
境外销售占比 | 24.67% | 60.49% | 53.81% | 39.50% |
汇兑损失(汇兑收益以“-”表示) | -588.76 | -1,171.69 | 836.26 | 854.98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50%、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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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和24.67%,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近年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持续波动,汇率波动会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854.98万元、836.26万元、-1,171.69万元和-588.76万元,波动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汇率波动受各国国际收支及外汇储备、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市场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如果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导致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
9、海外市场经营风险
近年来,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国际业务比重的不断上升,公司外销占比已从2020年度的39.50%上升至2022年度的60.49%。海外业务占比不断上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内运营商客户的投资周期及投资方向变化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但海外业务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任何涉及公司海外业务市场所在地的政治不稳、经济波动、自然灾害、政策和法律不利变更、国际诉讼和仲裁等状况都可能影响到公司海外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10、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对单一客户存在依赖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 | 18,751.19 | 71,059.62 | 57,170.21 | 66,650.61 |
营业收入 | 29,235.07 | 83,408.54 | 70,494.73 | 78,978.66 |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比 | 64.14% | 85.19% | 81.10% | 84.39% |
其中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 | 19.57% | 53.60% | 49.73% | 35.52% |
公司目前主要客户为国内的三大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和爱立信、诺基亚等。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的收入占比超过80%,客户集中度较高;2023年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的收入占比下降为64.14%,客户集中度仍较高。虽然公司已与上述大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但由于客户集中度较高,单一客户的流失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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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至2022年度,爱立信均为公司的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从2020年度的
35.52%上升至2022年度的53.60%,占比持续提升,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爱立信具有一定依赖性;2023年1-6月,爱立信销售占比下降为19.57%,但仍为公司第一大客户,爱立信销售收入的减少主要受其北美市场需求的减少所致。公司自2016年与爱立信开展业务以来,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公司未来与爱立信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其他客户的需求提升无法弥补爱立信的采购下降,则公司对爱立信的依赖性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4,993.70万元、31,427.37万元、22,775.81万元和19,178.32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6-30/ 2023年1-6月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2020-12-31/ 2020年度 |
应收账款净额 | 19,178.32 | 22,775.81 | 31,427.37 | 44,993.70 |
营业收入 | 29,235.07 | 83,408.54 | 70,494.73 | 78,978.66 |
占比 | 65.60% | 27.31% | 44.58% | 56.97% |
公司应收账款净额较高,主要是由通信设备行业特点、公司业务及客户特点导致。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爱立信、诺基亚等,由于运营商及铁塔公司一般付款审批周期长,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上述客户的资金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低。但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也将继续上升,若公司不能拓展融资渠道,将给公司的营运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若客户付款周期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不利影响,亦将对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造成不利影响。
1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登志,其直接持有公司26,277,4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63%,间接持有公司1,194,223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0.57%,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为13.21%。陈登志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不低于3,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5,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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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本数),并且认购数量不超过1,000.00万股(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根据实际认购金额除以本次实际发行价格确定。公司发行前的总股本为208,000,000股,假设公司本次发行按照发行数量上限62,400,000股进行测算,假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次发行,则本次发行完成后,陈登志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变更为10.16%。根据本次发行方案,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以外的其他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其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即10,400,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陈登志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虽然陈登志参与本次认购,但未来若因陈登志持股比例继续下降,导致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或者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其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公司可能面临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13、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且最终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针对本次发行,发行人承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启动发行程序,并及时向陈登志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承诺“无论是否有其他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本人均将按协议约定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仍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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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布局通信能源领域,无线网络有源产品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通信领域是高度市场化的领域,得益于近年全球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的电源厂商、原有光通信领域企业在此领域展开竞争,参与者包括中天科技、华脉科技等原有光通信领域的企业,维谛技术、中恒电气、亿纬锂能等原有电源或者电池领域的企业,华为、中兴、爱立信等通讯行业大型企业等。通信设备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电信运营商、ICT设备商及网络集成商,该等下游客户对供应商严格的认证、持续提升的准入门槛,对本行业起到一定的优胜劣汰作用。运营商采购政策调整后,市场进入重新洗牌期,规模小的供应商在行业整合过程中面临缩小份额或逐步淘汰。一方面,市场集中度的逐渐提高,给公司带来进一步拓展市场的机会。公司在国内通信运营商中的分级营销和快速响应能力,在运营商体系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另一方面,公司对标全球前列的网络能源解决方案厂家,在5G网络基础设施解决方案中,公司通过近几年的技术储备和研发,在建站速度、机房空间利用率、热管理能力、节能降耗等方面都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且公司目前已经同时是爱立信和诺基亚的全球供应商,国际市场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卡位优势。
2、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1)“双碳”目标下,电化学储能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在“碳中和”目标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球共识,我国、欧盟、美国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全球向清洁能源发展。储能作为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的关键支撑技术,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分别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是实现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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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也是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中国“新基建”投资推动、海外市场需求刺激等多重利好因素推动,我国储能市场尤其是电化学储能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2)能源革命速度加快,锂电池储能市场保持较快增长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能源消费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储能产品的普及将推动绿色能源的高效利用,是全球能源变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储能重要性的日益增长,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储能激励措施支持储能技术的发展,积极开展储能项目示范,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建立和完善涉及储能的法律法规,储能市场保持较快发展,客户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锂电池储能技术不断进步,技术经济性显著提升,为锂电储能的大规模市场化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EV TANK数据,2021年全球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为66.3GWh,同比增长132.6%。GGII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约为48GWh,同比增长260%,预计至2026年,我国锂电储能总出货量将达330GWh。
(3)公司储能业务发展前景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通过购置生产设备、研发设备,进一步扩大储能锂电池系统产能规模,继续积极开展储能行业内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相关研究,为公司深度布局储能业务,参与电化学储能行业竞争提供发展动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把握储能市场发展机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需要;是顺应储能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增强产品竞争能力。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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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韩锦伟
2023年9月6日保荐代表人:
姚 政 贺玉龙
2023年9月6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2023年9月6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2023年9月6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2023年9月6日总经理:
邓 舸
2023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2023年9月6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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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姚政、贺玉龙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责任。
保荐代表人:
姚 政 贺玉龙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