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04,61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3,809,926.7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191,490.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0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调整后):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
1 | 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54,000.34 | 36,134.15 |
2 |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 16,000.00 | 15,485.00 |
合计
合计 | 70,000.34 | 51,619.15 |
二、自筹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10号《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截至2024年1月22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行费用为3,132,717.30元,现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月22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132,717.30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132,717.3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增值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不含增值税) | 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175,206.72 | 689,487.60 | 689,487.60 |
2 | 律师费用 | 988,791.39 | 988,791.39 | 988,791.39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15,094.34 | 1,415,094.34 | 1,415,094.34 |
4 | 股份登记费用 | 39,343.97 | 39,343.97 | 39,343.97 |
合计 | 7,618,436.42 | 3,132,717.30 | 3,132,717.30 |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置换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132,717.30元(不含税)。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10号),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执行了鉴证,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政 贺玉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