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31  科信技术(3005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1,704,612股,发行价格为12.56元/股,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3,809,926.7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618,436.4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191,490.30元(不含增值税)。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1月8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0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749778132185101,341,490.30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4425010000070000554450,000,000.00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8601111000013152750,000,000.00

注:公司前期将募集资金人民币519,324,207.60元全额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本次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放的部分募集资金分配至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政、贺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