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陈伟莉)

查股网  2024-04-20  激智科技(300566)公司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陈伟莉)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陈伟莉,1963年出生,香港籍,拥有香港居留权。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主编、记者。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1、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

董事会4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4次,本人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3、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2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计提2022年度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21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年11月10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开展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积极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等进行查阅,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仔细审阅相关资料,积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认真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检查,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行业发展及市场变化,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支持,使本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3、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人履职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前述报告均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2024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伟莉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