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41亿元人民币。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下属公司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激阳”)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宁波激阳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下属公司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宁波港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信息
被担保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主营业务 | 股权结构 |
宁波激阳 | 2017- | 2653 | 浙江省宁 | 袁南园 | 太阳能光伏材料及其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 | 公司持股100% |
新能源有限公司 | 07-25 | 波市江北区庆丰路888号、畅阳路299号全部 |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07-20 | 4000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566号F0002幢 | 唐海江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 公司持股51%,宁波港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宁波新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9% |
2、 主要财务数据
(1)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下属公司名称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合计 | 负债合计 |
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87,914.52 | 5,320.91 | 82,590.93 | 66,029.73 |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 275.21 | -687.79 | 2,421.11 | 868.55 |
(2)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下属公司名称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合计 | 负债合计 |
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17,224.20 | 1,148.22 | 71,879.45 | 54,170.03 |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3.80 | -151.96 | 2,769.39 | 1,368.79 |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宁波激阳提供担保
1、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6、保证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宁波港智提供担保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2、债务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
(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7,3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25.82%。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