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8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41亿元人民币。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下属公司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宁波港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下属公司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激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安徽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15,000万元;安徽激智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山新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安徽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山新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信息
被担保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主营业务 | 股权结构 |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07-20 | 4000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566号F0002幢 | 唐海江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 公司持股51%,宁波港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宁波新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9% |
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 2021-04-12 | 20000 |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春路以北五教路以东 | 齐伦山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密封胶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塑胶表面处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 | 公司持股100% |
2、 主要财务数据
(1)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下属公司名称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合计 | 负债合计 |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 275.21 | -687.79 | 2,421.11 | 868.55 |
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 18,192.89 | -5,659.72 | 56,268.74 | 52,335.43 |
(2)2024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下属公司名称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合计 | 负债合计 |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 839.76 | -515.76 | 3,059.83 | 2,023.03 |
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 10,317.65 | -3,894.72 | 43,462.15 | 43,423.56 |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宁波港智提供担保
1、债权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债务人从2025年3月31日到2028年3月31日与债权人发生的所有债务的履行。债务发生日(或有债务的发生日为对应合同生效日)应在上述期限内,债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限制。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只要债务人的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安徽激智提供担保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债务人: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壹亿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三)为安徽激智提供担保
1、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山新区支行
2、债务人: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2,9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50.62%。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