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市值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22  激智科技(300566)公司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领导、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