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29  激智科技(300566)公司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其所涉及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登记备案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备 案材料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上述档案留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动;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或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

上述“高送转”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宁波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 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 公设备。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 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 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 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