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4.43元/股调整为34.14元/股。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05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马传刚
张慧德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