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测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 于2022年6月承接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
法定代表人 | 林传辉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陆靖、何旭 |
联系电话 | 020-66338888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刘昭、丁一,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6月,广发证券承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精测电子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
工作;保荐代表人由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刘昭、丁一更换为广发证券的陆靖、何旭。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567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北港工业园)1栋11层 |
法定代表人 | 彭骞 |
董事会秘书 | 刘炳华 |
证券事务代表 | 程敏 |
联系电话 | 027-8767117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于2022年6月承接精测电子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后,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2021年5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兼主承销商。
2022年6月,广发证券承接招商证券对精测电子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精测电子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陆靖 何旭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