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8-01  精测电子(3005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4-11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拓宽资金渠道,公司或子公司拟对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8.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对子公司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鸿”)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1.6亿元,拟对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精濑”)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7.9亿元,拟对昆山精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精讯”)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0.9亿元,拟对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立”)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7.5亿元,授信品种: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票据贴现、票据池、商业保理以及其他方式,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武汉精鸿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编号为“兴银鄂保证字2406第WH015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武汉精鸿向兴业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满足子公司苏州精濑、昆山精讯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24苏银最保字第00161109550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24苏银最保字第00170040888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分别为苏州精濑、昆山精讯向中信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武汉精立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编号为“2024年东保字8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武汉精立向中国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鄂保证字2406第WH0152号)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

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苏银最保字第001611095500号)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苏银最保字第001700408886号)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昆山精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年东保字81号)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96,619.88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26.07%。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