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总结报告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号文《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76.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1,276.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6,000,000.00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600,000.00元(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65,400,000.00元汇入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10,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212,264.1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3,787,735.8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32号《验证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此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3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测转2”,债券代码“1231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传辉 |
| 保荐代表人 | 金坤明、田民 |
| 联系电话 | 020-66338888 |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2025年2月、9月和11月,广发证券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何旭先生、陆靖先生、李善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金坤明先生、田民先生接替持续督导工作。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567 |
| 注册地址 | 洪山区书城路48#(北港工业园)1栋11层 |
| 法定代表人 | 彭骞 |
| 董事会秘书 | 刘炳华 |
| 证券事务代表 | 程敏 |
| 联系电话 | 027-87671179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3月22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债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2025年12月取消)、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
月取消监事)以及董事、监事(2025年12月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2025年12月取消)、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2025年
月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2025年12月取消)、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精测电子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坤明田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